潍坊出台新规,国企若无法按时支付到期债务本息,需提前三个月报告国资监管机构
财联社8月17日(编辑 杨斌)近日,潍坊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关于防范化解国企债务风险的表述值得关注,《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合理确定融资上限目标,非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超过当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标准融资。首次通过正式文件形式规定,国企按季度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
潍坊市财政局称,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在于加强全市各级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担保管理,促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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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把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压规模、调结构、降成本、促发展”总要求,依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国企资信实力和经营能力,逐户企业确定上限目标,合理管控国企融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压降非标产品比例,压降融资成本,置换高成本融资。
在融资计划与审批方面,《指导意见》表示,各级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企业的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综合成本、资金用途、融资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国有企业应完善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四个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合理选择融资方案。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备案。
为加强融资风险管控,《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融资的禁止事项包括:
严禁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
非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超过当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标准;
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严禁利用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资产或产权有争议的资产开展融资;
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除了债务融资行为,《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担保和租金出借行为的管理。国有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当与自身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状况相匹配,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参股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上述担保事项,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的60%。国有企业应严控资金出借,全面清理存量借款。
潍坊市财政局总结了本《指导意见》的五大特点:一是压实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国有企业是融资直接责任人。二是划出红线,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融资的禁止事项,坚决避免新增隐性债务,降低融资风险。三是提级管理,规定非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超过当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标准融资;担保数额较大的,需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四是报告情况。首次通过正式文件形式规定,国有企业按季度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对企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的,提前三个月以上报告国资监管机构。五是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定期开展专项巡查,通报整改情况;各级国有企业加大对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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